監管著重的資產性質是實體經濟行為,在主流標準裡,絕大多數的功能性 RWA 代幣都被視為證券。本文為曼昆區塊鏈 […] 〈律師觀點》RWA功能型代幣,別自欺欺人了〉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動區BlockTempo《動區動趨-最具影響力的區塊鏈新聞媒體》。監管著重的資產性質是實體經濟行為,在主流標準裡,絕大多數的功能性 RWA 代幣都被視為證券。本文為曼昆區塊鏈 […] 〈律師觀點》RWA功能型代幣,別自欺欺人了〉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動區BlockTempo《動區動趨-最具影響力的區塊鏈新聞媒體》。

律師觀點》RWA功能型代幣,別自欺欺人了

監管著重的資產性質是實體經濟行為,在主流標準裡,絕大多數的功能性 RWA 代幣都被視為證券。本文為曼昆區塊鏈 邵嘉碘律師 所著文章,由 PANews 重新整理。 (前情提要:RWA 爆火背後:是機遇,還是騙局? ) (背景補充:律師警告中國 RWA 產業只剩兩條路:出海或是徹底放棄 )   引言 很多 RWA 專案,在第一次找律師諮詢時,都會說一句幾乎一模一樣的話: 「我們這個不是證券,就是一個功能型 RWA 代幣。」 「我們只是把真實資產上鏈,沒有融資屬性。」 「我們是 utility token,不是 security token。」 說實話,這類話我已經聽到麻木了。 但問題是 —— 監管從來不是按你 「怎麼稱呼自己」 來定性的,而是按 「你到底在幹什麼」 來定性的。 而且非常重要的一點是: 「功能型 RWA 代幣」 這個灰色緩衝區,在全球主要監管法域,已經被真實判例一點點 「擠沒了」。 今天這篇文章,我只做一件事: 不用抽象法條,不搞空泛理論,只用真實監管判例告訴你 ——「功能型 RWA 代幣」 是怎麼被一步步打成 「證券型代幣」 的。 你以為你在做 「RWA 功能型」,監管眼裡你在做什麼? 我們先把話說透一點。絕大多數所謂 「功能型 RWA 代幣」,現實中的真實結構是這樣的: 專案方: 「我把礦機、算力、電站、充電樁、地產、應收帳款這些真實資產上鏈。」 使用者: 「我買你的代幣。」 實際經濟關係: 錢進入專案方控制的資產池; 專案方去購買、運營 RWA 資產; 收益按比例分配給代幣持有人; 同時你再給他一點 「治理權」「使用權」「生態權益」。 你對外包裝的是: 功能、治理、生態、鏈上憑證。 但監管看到的是四個標準證券要素: 投入資金(出錢買幣) 進入共同資產池(你統一運作 RWA) 有收益預期(分紅、利息、產出分配) 收益來自他人努力(你在運營資產) 這四點一成立,在美國、歐盟、瑞士、香港等所有成熟法域,都會被直指一個詞:Investment Contract(投資合約)= 證券 你叫它 RWA,還是 Token,還是 NFT,都不影響它 「在法律上是證券」 的結論。 真實判例一: 「RWA + 治理代幣」,被 SEC 直接按 「證券發行」 處罰 這是一個你必須記住的名字: DeFiMoney Market(DMM) 專案對外怎麼說? 這是一個 「DeFi + 現實資產收益協議」 底層資產是:汽車貸款等真實世界債權(標準 RWA) 給使用者兩種代幣: 一種是 「固定收益代幣」(承諾年化 6.25%) 一種是 「治理代幣 DMG」,號稱是 「governance + 生態功能」 專案說的是: 一個是收益工具,一個是功能型治理代幣。 SEC(美國證監會)怎麼說? 一句話定性: 這兩種代幣,全部都是證券。 理由也非常直接: 資金進入一個統一 RWA 資產池; 收益來源於專案方對現實資產的運營; 投資人只是被動等分配; 所謂 「治理權」,並不能改變其 「投資本質」。 最終結果: 未註冊證券發行成立; 專案方被罰款; 投資人進入退賠程式。 這類案子最殘酷的地方在於: 哪怕你真的做了真實資產,也真的有收益,也真的上鏈了, 只要你的結構是 「你管資產,使用者拿收益」,在證券法面前,一步都跑不掉。 真實判例二: 「資產支援型 RWA 代幣」,直接被認定為證券 + 詐騙 再看一個更靠近你現在市面上看到的 「資產支援型 RWA」 專案: Unicoin 案(2025 年 SEC 起訴) 這個專案當初的定位非常標準: 發行所謂 「權利憑證」+ 未來可兌換 RWA 代幣; 對外宣稱: 代幣由房地產 +Pre-IPO 股權共同支撐; 是 「安全、穩定、真實資產背書的加密資產」。 聽起來是不是很 「合規」? 是不是非常像現在大量 RWA 白皮書裡的話術? SEC(美國證監會)的認定只有一句話: 這是一場典型的未註冊證券發行 + 欺詐性資產支援宣傳。 核心邏輯也非常狠: 投資者買的不是 「使用權」; 而是對一個 「資產池未來收益的期待」; 你把這個期待打包成 Token,本質仍然是證券。 為什麼 「功能型」 這件事,在 RWA 領域特別站不住腳? 因為 RWA 和 「功能型代幣」 之間,有一個天然衝突: 功能型代幣強調的是: 使用權、消耗、訪問、治理參與 RWA 強調的是: 資產、收益、現金流、回報 一旦你的 RWA 代幣具備以下任意一項: 定期分紅 按比例分收益 對應現實資產現金流 可按規則贖回底層資產 那在監管眼裡,你就不是 「功能型代幣」,而是: 收益權憑證 資產支援憑證 投資合約 證券型 Token 這不是抽象推理,這是全球監管已經統一實操過的邏輯。 一個你必須面對的現實: 未來 RWA 代幣,監管只會越來越 「像證券」 這不是趨勢判斷,而是已經發生的事實: 美國: 所有 RWA+收益結構,都會優先進入未註冊證券發行審查路徑。 歐盟(MiCA + 證券法): 凡是 「可轉讓 + 有收益屬性 + 面向公眾」,天然進入證券監管。 瑞士: Utility Token 只要 「同時具備投資目的」,直接按證券處理。 香港: 只要構成 「集體投資計劃(CIS)」,無論你是不是 Token,一樣進證監體系。 換句話說: 監管不是不懂 RWA,監管是完全按照 「證券升級版」 在看 RWA。 真正殘酷的一句話總結 你可以不喜歡這句話,但它對絕大多數 「功能型 RWA 代幣專案」 都成立: 你不是不知道你在融資,而是不願意承認你在做一場 「不能按證券做的融資」。 問題是: 你可以在市場上騙一圈; 你可以在群裡講功能、講生態、講敘事; 但你騙不過真實監管的法律定性。 那 RWA 就 「只能做證券」 了嗎? 最後我說一句非常實話、也很重要的話: 不是所有 RWA 都必須做成證券,但只要你要 「對不特定公眾募資 + 給收益期待」,你就必須接受證券監管這條正路。 從全球實務看,目前 RWA 如果希望避開 「傳統證券法路徑」,只有三種真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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