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在美國,「這個代幣是否屬於證券?」這個問題的答案實際上是:在證明相反之前,很可能是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此作為預設立場,而業界也圍繞這個立場運作——有時充滿創意,有時則不計後果。
參議院銀行委員會剛剛發布了一份名為《數位資產市場清晰法案》的10頁摘要,這份法案顛覆了上述假設。
這並非最終法律,目前仍是草案,詳細條文仍在協商中。但結構性決策現在已清晰可見——而結構才是在監管環境中定位時真正重要的東西。
以下是該法案的白話解析。
第一章引入了「附屬資產」的概念——即一種網路代幣,其價值與網路背後的創業或管理努力相掛鉤。該法案創設了一項可反駁推定,即任何此類代幣均被視為大宗商品,而非證券。
這是一個重大轉變。SEC仍可主張某代幣是證券,發行人也仍可將其登記為證券。但舉證責任已發生移轉,預設推定現在朝向相反方向。
本章節內建了一項名為「Regulation Crypto」的募資豁免條款。代幣發行人每年最多可募集5,000萬美元,持續四年——或流通代幣價值的10%,以較高者為準——總上限為2億美元。須提交初始披露文件及每半年更新一次。對於希望觸及美國散戶投資者、同時又不想走完整證券登記程序的項目而言,這是一條真實可行的路徑。
本章節亦包含12個月內部人士轉售限制。此外,還有一項DeFi領域期盼已久的澄清: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及去中心化治理系統明確不被視為單一協調行為者,這對代幣分配及投票權的分析方式具有重要影響。
這是一項低調但具有實際重要性的變革。
第四章修訂了《銀行控股公司法》、《國家銀行法》及相關法規,明確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特定信用合作社可將數位資產和區塊鏈用於其已獲准從事的任何業務活動,包括支付、借貸、託管、交易——全部涵蓋在內。
這並非新的許可證,而是對現有許可證已涵蓋此類業務的澄清。
實際影響在於:銀行在將加密貨幣基礎設施整合至其產品之前,不再需要額外取得監管許可。那些在法律審查階段擱置多年的機構產品發布,現在有了更清晰的推進路徑。
此外,該法案要求SEC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聯合發布跨越證券、掉期、期貨及數位大宗商品帳戶的投資組合保證金規則。對於透過單一經紀商持有多資產部位的專業交易者而言,部位可在完整帳簿範圍內進行淨額結算,從而減少碎片化的保證金處理方式。
第404條禁止受監管的數位資產服務提供商向美國客戶支付支付型穩定幣餘額上的被動存款式收益。基於活動的獎勵——質押、交易返佣——在聯合發布的規則下仍被允許。
邏輯很直接:銀行是唯一依法可對美元餘額支付存款式利息的機構。若穩定幣也能做到同樣的事,將直接與銀行存款競爭——而存款正是銀行貸款的資金來源。
該法案刻意保留了這一區別。支付型穩定幣留在支付賽道,銀行留在存款賽道。
此外,法案還要求財政部定期發布報告,重點關注離岸穩定幣發行人——尤其是那些持有大量美國國債頭寸且大規模運營的發行人。換言之,就是Tether。將離岸發行人與國內受監管替代方案區別對待的監管架構,正被納入本法案之中。
這是法案技術層面最為密集之處,也是最多協商可能仍在進行的地方。
第301條指示SEC定義DeFi交易協議何時屬於「非去中心化」。測試重點在於控制權——具體而言,是否有任何一方具有修改、審查或覆蓋協議操作的能力。
未能通過該測試的協議——即被認定為非去中心化的協議——將被納入現行證券中介機構要求及《銀行保密法》義務的管轄範圍。通過測試的協議則留在監管邊界之外。節點、驗證者和中繼器被明確排除在控制行為者分析之外,前提是沒有單一實體擁有單方面或實際的控制權。
但DeFi的壓力點並不在於智能合約,而在於前端介面。
第302條將網頁介面與協議本身分開處理。財政部被指示專門針對美國擁有或運營的前端發布制裁和反洗錢(AML)指引。執法將首先集中在這裡:網站,而非程式碼。
第605條——標題為「Keep Your Coins Act」——規定聯邦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個人使用自託管錢包持有自身資產的能力。這將一項在政策討論中爭議多年的原則予以法典化。
第307條補充了細節:財政部可為與自託管錢包互動的金融機構發布指引,但該指引不得要求機構收集非其客戶或交易對手的自託管錢包控制者的個人身份資訊。
現有的金融犯罪執法權限予以保留。保護的對象是自我託管行為本身——而非豁免於制裁或洗錢法律的責任。
第六章為技術貢獻者提供了最清晰的保護。
第601條規定,僅從事軟體開發的開發者——包括編譯交易、提供計算工作——其上述活動不受聯邦或州證券法的約束。
第604條豁免區塊鏈開發者被歸類為貨幣傳輸業者。明知故意處理犯罪所得的刑事責任仍然存在,民事登記要求則被移除。
對於多年來默默擔憂自身法律風險的開源基礎設施開發者而言,這是美國迄今提供的最清晰的安全港。
第505條終結了一個流傳已久的論點:將股票或債券放上區塊鏈,是否會改變其法律地位?
不會。代幣化證券與其所代表的基礎金融工具受到相同的監管待遇。SEC保留完整權力。代幣包裝不會將證券轉換為大宗商品。
第七章處理了FTX崩潰後變得迫切的問題。
第701條將附屬資產和數位大宗商品定義為破產法下的客戶財產——這意味著在企業倒閉時,這些資產屬於客戶,而非破產企業的財產。
第702條為數位大宗商品交易創設安全港,允許交易對手在標準破產程序之外平倉並取回抵押品。這與傳統衍生品已有的保護措施相對應。
對於使用受監管交易所的任何人而言,這是相對於FTX後現實的實質性改善——在那之後,客戶索賠在法庭上爭議了多年。
該法案要求監管機構在頒布後一年內採納相關規則。一般生效日期為頒布後360天——或最終規則發布後60天,以較晚者為準。
因此,即使法案通過,至少還需一年時間才能正式運作。而且實施範圍龐大:SEC、CFTC、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及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均負有規則制定義務。
有兩個領域仍處於積極變動之中。針對DeFi的反操縱條文在早期草案中因業界反饋而被縮減,未來可能再次調整。第301條中「非去中心化」的精確定義尚未確定——該定義將決定哪些協議落在監管邊界之內或之外。
法案仍是草案,但結構性選擇已足夠清晰,值得現在就加以思考:
大宗商品預設是真實存在的。代幣發行人可以圍繞附屬資產推定進行結構安排,而非與證券預設對抗。
銀行已獲得綠燈。框架一旦到位,機構在託管、借貸和支付方面的產品發布應會加速。
穩定幣收益在結構上被阻斷。在支付賽道運營的國內發行人將比追求類收益模式的離岸替代方案更受青睞。
自我託管和開源開發受到保護。非託管基礎設施的法律風險大幅降低。
代幣化不會改變事物的本質。區塊鏈上的證券仍然是證券。
真正的實施距法案頒布還有12至18個月以上,技術規則的出台將需要更長時間。
美國加密貨幣監管的輪廓——首次在一項嚴肅的立法載體中——現在已清晰可見。確切的邊界仍在劃定中,但地圖已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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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當下,它們往往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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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nate Just Drew a Map for Crypto. Here's What It Actually Says. 最初發表於Medium的Coinmonks,讀者們正在那裡就這篇文章進行討論、標記重點並作出回應。


